(2016)赣0423民初2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万德华与张东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德华,张东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3民初2704号原告万德华,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务工,住武宁县,委托代理人刘明,江西修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甜甜,江西修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东旭,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务工,住武宁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349号。负责人张文新,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晓芳,公司职员。本院于2017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万德华与被告张东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艾丽娜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戴龙、人民陪审员余清晏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庭审结束后,原告万德华以因个人原因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万德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德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万德华承担。审 判 长 艾丽娜代理审判员 戴 龙人民陪审员 余清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翁小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