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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802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学风与王爱芳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风,王爱芳,张学风,王爱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802执216号申请执行人:张学风,女,汉族,1948年3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爱芳,女,汉族,1975年10月1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学风与被执行人王爱芳健康权纠纷[案号:(2016)兵0802民初225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学风申请被执行人王爱芳偿还现金85486.5元,已实际执行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85486.5元。经本院查询本院已依法扣留王爱芳在一四八团城镇管理站工资收入。除此以外,被执行人王爱芳暂无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张学风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爱芳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孟 飞代理审判员  黄晓锐代理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袁 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