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24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胡海参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海参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424刑初15号公诉机关华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海参(曾用名:胡海昌),男,1977年6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华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云南省华宁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6日被华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执行逮捕。现押于华宁县看守所。华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某刑诉[201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海参犯抢劫罪,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艳菲、蒋继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海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胡海参与王某等人在华宁县宁州街道办事处塘子心“**茶室”赌博,期间王某赌博输给被害人张某及李某,胡海参向张某索要200元钱用于与王某等人住旅社被张某拒绝。同日凌晨3时许,胡海参、王某、胡某与张某、李某一起离开茶室,张某、李某沿路向王某索要赌债,行至华宁县宁州街道办事处塘子心灯光球场“剪约”理发店门口时,胡海参动手殴打张某,王某、胡某见状也对张某实施殴打。张某被打倒在地后,胡海参临时起意将其装在衣服口袋中的人民币2000余元抢走。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此次损伤达轻微伤。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海参在对他人实施伤害行为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他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海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胡海参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提出其不是有预谋的抢劫,是临时起意,到案后其如实供述,希望对其从轻、减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胡海参与王某等人在华宁县宁州街道办事处塘子心“**茶室”赌博,期间王某赌博输给张某及李某,被告人胡海参遂向张某索要200元钱用于与王某等人住旅社,被张某拒绝。同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胡海参与王某、胡某、张某、李某一起离开茶室,张某、李某沿路向王某索要赌债,行至塘子心灯光球场“剪约”理发店门口时,被告人胡海参动手殴打张某,王某、胡某见状也对张某实施殴打。张某被打倒在地后,被告人胡海参将张某装在衣服口袋内的人民币2000余元抢走。经鉴定,张某此次损伤达轻微伤。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户口证明及前科查询,证实被告人胡海参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在户口所在辖区内无违法犯罪记录。2、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发后被害人张某报案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况。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胡海参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情况。4、收条,证实案发后胡某赔偿张某经济损失500元。5、华宁县看守所证明,证实被告人胡海参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表现较好。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张某辨认出王某是跟其一起赌博后打过其的人,其余人未辨认出来;被告人胡海参辨认出“**茶室”是王某与张某赌博的地点,华宁县宁州街道塘子心灯光球场“**”理发店门口处为其实施抢劫的现场。7、鉴定意见及通知书,证实张某的损伤达轻微伤,该意见已告知相关当事人。8、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29日晚,其和两个小伙子在华宁县宁州街道塘子心旁一茶室内赌博,胡海参和胡某在旁观看,其输光身上的钱后还欠对方钱,对方就向其要钱,因为其没钱,就没有再玩。在离开茶室前胡海参单独把对方高个子叫到旁边让对方拿200元钱来住旅社,但高个子没给。后五人一起离开茶室走到**发廊处,胡海参就打高个子,胡某也跟着打,其去劝架时可能扯过对方,后胡海参、胡某跑了,高个子跟其说他的钱被胡海参拿走了。之后其问胡海参,胡海参说他没有拿着的事实。9、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在赌博结束后,胡海参把高个子的小伙子叫出去要200元钱住旅社,小伙子没给。五人一起走到塘子心巷子处,胡海参就拉着高个子的衣领骂他,并打那两个小伙子,其和王某也围着打,后其和胡海参跑了。事后胡海参跟其说他抢了高个子的钱,并拿了300元给其的事实。10、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和张某跟对方一个矮个子的人赌博,期间矮个子一直在输钱,跟他一起的一个高个子小伙子就把张某单独叫出去过一次。矮个子钱输光后,五人一起走到**发廊门前,高个子小伙子就拽着张某的胸口骂张某,说昨个要200块钱都不给,边说边打张某。对方另外两个小伙子刚开始在劝架,后来不知为何又一起打张某,其就跑掉了。事后张某说他的钱被抢了的事实。11、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30日凌晨2、3点钟,胡海参在其家宾馆前台的沙发上睡了一晚,当时胡海参一身酒气,和他一起来的还有两个男子,因为宾馆没有房间了,那两个男子就走了的事实。12、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有五个人在其开的“**茶室”赌博,其中一人好像是喝醉了,有一个叫张某。参与赌博的有四个人,另一个在旁边看着。大概玩了半个多小时就走了,赌博过程中没有发生过争吵的情况。13、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晚其与李某、王某在塘子心旁的茶室赌博,王某赌输了欠其800元钱,跟王某一起的高个子男子就将其叫到茶室外向其要200元钱,其没给。之后王某叫其跟着他去取钱,五人就一起离开茶室,到了塘子心球场旁的巷子,跟王某一起的高个子就打其,说让其借几百块钱咋个不借,王某和另外一个人也来围着其打,高个子抢走了其大约2500元钱。王某的两个朋友跑了以后,王某还继续跟其扯800元赌资的事。其跟王某说了他的同伴抢其钱的事后,王某还骂了那两个人的事实。14、被告人胡海参的供述,证实2016年11月底的一天晚上,其与王某在塘子心茶室跟两个小伙子捞腌菜赌博,其输了20元钱后就没有玩,跟其侄儿子胡某在旁边观看,王某把身上的钱输光后还欠对方800元。其将对方一男子叫到茶室门口跟他要200元钱住旅社,但对方没给。之后五人一起离开茶室,对方两个男子追着王某要钱,其很鬼火,就打了其中一男子,王某、胡某也跟其一起打,其将该男子按翻睡在地上后,看见他左手放在衣服口袋里,其就将他的手从口袋里拉出来,男子手上捏着一沓钱,其就将他手中的钱抢了朝巷子下方跑。事后其告诉胡某其抢钱的事并拿了200多元给胡某,王某应该不知道其抢钱。当晚其大概抢了2000多元钱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海参在对他人实施伤害行为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他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海参提出其是临时起意实施抢劫,到案后如实供述的辩解,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海参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20年3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俊审 判 员 龚雪瑞人民陪审员 王建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爱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