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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5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玉芳与西充双龙桥田园印象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芳,西充双龙桥田园印象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72号申请执行人张玉芳,女,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西充双龙桥田园印象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诗梅,总经理。张玉芳申请执行西充双龙桥田园印象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的(2016)川1325民初220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西充双龙桥田园印象酒店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任志刚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充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5民初22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后,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云审判员 蒲邦槐审判员 黄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