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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21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蔡静诉被告尹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2148号之一申请保全人:蔡静,女,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申请人:尹哲,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担保人:蔡丽华,女,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担保人:杨振,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静诉被告尹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蔡静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尹哲价值58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蔡丽华、杨振以其共有的位于颍州区清河办南二环路蓝色雅典32#楼102室房屋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蔡静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下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尹哲名下58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蔡丽华、杨振共有的位于颍州区清河办南二环路蓝色雅典32#楼102室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夏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