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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1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道先与崔海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道先,崔海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1807号原告:张道先,男,1954年7元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啟,怀远县龙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海管,男,1949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怀远县。原告张道先与崔海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张道先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道先以其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张道先申请撤回起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道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道先负担。审判员  陈秀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双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