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民终1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1647周明黎与季建峰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明黎,季建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16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明黎,女,汉族,1966年5月7日出生,住上海市黄浦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季建峰,男,汉族,1987年1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上诉人周明黎因与被上诉人季建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612民初3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明黎未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催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和数额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明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 璐代理审判员 高 雁代理审判员 顾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慧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