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1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刘向东、倪海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刘向东,倪海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1887号原告: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大明街市住房公积金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李林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显民,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向东,男,1982年1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倪海霞,女,1980年1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原告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刘向东、倪海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2410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24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担。审判员 于立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