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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刘瑜与江西中祥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瑜,江西中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487号申请执行人:刘瑜,男,1987年4月2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江西中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法定代表人石忠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6)赣0702民初2800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今,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其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江西中祥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528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龙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迟 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