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毕胜宽与荣成乾颐尚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胜宽,荣成乾颐尚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186号原告:毕胜宽,男,195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荣成市。被告:荣成乾颐尚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石岛海景西路207号。法定代表人:曲英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梅,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源源,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毕胜宽与被告荣成乾颐尚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胜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毕胜宽负担。审判员 杨君霞二0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慕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