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杨荣汉与袁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荣汉,袁小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622号原告:杨荣汉,男,汉族,1961年4月7日,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袁小斌,男,汉族,1974年8月20日,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荣汉诉被告袁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荣汉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荣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荣汉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中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 青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