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33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余继金与阮灼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继金,阮灼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33民初232号原告:余继金,男,195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委托代理人:罗志威,男,198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系原告儿子)被告:阮灼华,男,195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原告余继金诉被告阮灼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余继金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继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继金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余继金负担。审判员 丘建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梦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