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233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余继金与阮灼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继金,阮灼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33民初232号原告:余继金,男,195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委托代理人:罗志威,男,198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系原告儿子)被告:阮灼华,男,195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原告余继金诉被告阮灼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余继金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继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继金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余继金负担。审判员  丘建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梦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