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解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锋合同诈骗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锋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解刑初字第38-1号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锋,男,198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焦作市。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2年7月3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犯罪,于2012年8月16日经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执行逮捕,于2013年6月14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王锋合同诈骗一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刑诉〔2012〕379号于2012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王锋于2013年5月29日在焦作市看守所羁押期间,突发脑出血入院抢救治疗后丧失受审能力,本院于2013年7月8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现因经司法鉴定,被告人王锋已具备受审能力,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判长 宋秀梅审判员 郑连生审判员 李 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