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3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杨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3民初644号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蓝湖国际新城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36674446389。法定代表人:李雪松,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利,女,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杨利已将所欠物业有关费用予以支付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 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丽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