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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10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腰瑶诉被告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腰瑶,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10732号原告:腰瑶。委托代理人吴明有。被告: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久旭。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腰瑶诉被告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以与被告已经私下和解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腰瑶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腰瑶承担。审 判 长  郑所亮代理审判员  马艳娟人民陪审员  王立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浩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