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02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樊亚斌与湖北神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春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亚斌,湖北神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春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民初554号原告:樊亚斌,男,汉族,黄州区人,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军,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神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宝塔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809381975。法定代表人:甄爱国,董事长。被告:张春波,男,汉族,团风县人,住湖北省团风县。原告樊亚斌诉被告湖北神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春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亚斌撤诉。案件受理费28577元,减半收取14289元,由原告樊亚斌负担。审 判 长 龙振羽代理审判员 董俊华人民陪审员 熊春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中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