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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民初1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薛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1583号原告:薛某某(曾用名薛某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丹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 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