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8民初1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薛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1583号原告:薛某某(曾用名薛某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丹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 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