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1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刘宽亮与广青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宽亮,广青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1民初581号原告:刘宽亮,男,生于1963年2月15日,住洛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军,洛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广青波,男,生于1986年1月20日,住洛南县。本院在审理刘宽亮与广青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宽亮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宽亮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宽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宽亮负担。审 判 长 于济生代理审判员 罗 婧人民陪审员 杨灵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常书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