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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宁菲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菲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830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宁菲菲,女,1985年4月16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因盗窃于2010年9月14日、2012年9月29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5日被羁押,同日因盗窃被中山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8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菲菲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伍某出庭支持公诉,宁菲菲到庭���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3日起,被告人宁菲菲多次窜至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濠头大街中诚百货商场盗窃猪肉、排骨、猪手等肉类商品。同年12月15日,宁菲菲又窜至上述中诚百货商场盗窃1袋猪展肉,准备离开时被商场工作人员人赃并获并交公安人员归案。公安人员从宁菲菲随身携带的背包及其住处冰箱内缴获被盗的猪展肉、猪手、排骨各1袋。归案后,宁菲菲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破案后,缴回的赃物已发还被害单位,其余赃物未能缴回。上述事实,被告人宁菲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宁菲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宁菲菲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宁菲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区燕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李永祥沈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