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5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镇英与杨喜振、郭月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镇英,杨喜振,郭月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5民初1135号原告李镇英(曾用名李振英),女,1983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大名县。委托代理人布占元,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喜振,男,1967年1月6日生,汉族,农民,大名县孙甘店乡南李庄西村人。现住大名县。被告郭月芹,女,1968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名县。原告李镇英诉被告杨喜振、郭月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李镇英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镇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镇英撤诉。案件受理费4786元,减半收取2393元,由原告李镇英负担。审 判 长 朱志霞审 判 员 刘 媛人民陪审员 白振顺二0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