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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5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镇英与杨喜振、郭月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镇英,杨喜振,郭月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5民初1135号原告李镇英(曾用名李振英),女,1983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大名县。委托代理人布占元,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喜振,男,1967年1月6日生,汉族,农民,大名县孙甘店乡南李庄西村人。现住大名县。被告郭月芹,女,1968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名县。原告李镇英诉被告杨喜振、郭月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李镇英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镇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镇英撤诉。案件受理费4786元,减半收取2393元,由原告李镇英负担。审 判 长  朱志霞审 判 员  刘 媛人民陪审员  白振顺二0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