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郭全力与吴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全力,吴连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1293号原告郭全力,男,汉族,1953年7月6日出生,住平舆县。被告吴连生,男,汉族,平舆食品加工厂退休职工。本院受理的原告郭全力诉被告吴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全力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全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全力负担。审判员 蔡清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超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