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3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郭全力与吴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全力,吴连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1293号原告郭全力,男,汉族,1953年7月6日出生,住平舆县。被告吴连生,男,汉族,平舆食品加工厂退休职工。本院受理的原告郭全力诉被告吴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全力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全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全力负担。审判员  蔡清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超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