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段某某诉被告河津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杜某某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河津市国土资源局,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821行初3号原告段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毛建公,山西明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津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津市新建街24号。法定代表人周建军,局长。委托代理人尚载东,河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原颖,山西聪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杜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为民,山西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淼,山西君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河津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杜某某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中,因原告段某某提出本案的笔迹鉴定以(2017)晋0821行初4号案件鉴定结果为准,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根据最高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案件的审理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之规定,原告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案审理。审 判 长 张聪玲审 判 员 周博文代理审判员 徐耀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振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