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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1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段某某诉被告河津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杜某某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河津市国土资源局,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821行初3号原告段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毛建公,山西明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津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津市新建街24号。法定代表人周建军,局长。委托代理人尚载东,河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原颖,山西聪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杜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为民,山西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淼,山西君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河津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杜某某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中,因原告段某某提出本案的笔迹鉴定以(2017)晋0821行初4号案件鉴定结果为准,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根据最高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案件的审理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之规定,原告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案审理。审 判 长  张聪玲审 判 员  周博文代理审判员  徐耀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振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