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5财保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沁阳市恒益实业有限公司与宜昌利达丰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沁阳市恒益实业有限公司,宜昌利达丰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5财保6号之一原告:沁阳市恒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城北路。法定代表人:马天顺,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宜昌利达丰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桃子冲居委会二组。法定代表人:刘小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沁阳市恒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利达丰华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已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6)鄂0505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8万元。因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2017)鄂0505民初2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已获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法院已经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宜昌利达丰华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8万元的冻结。本案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沁阳市恒益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韦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