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广德县江氏植保物质经营部与广德百杨生态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德县江氏植保物质经营部,广德百杨生态园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721号原告:广德县江氏植保物质经营部,地址:广德县桃州镇太极大道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096550428N负责人:江爱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林,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德百杨生态园有限公司,地址:广德县桃州镇白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7529901821法定代表人:杨正福,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广德县江氏植保物质经营部诉被告广德百杨生态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广德县江氏植保物质经营部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德县江氏植保物质经营部撤回对被告广德百杨生态园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德县江氏植保物质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德县江氏植保物质经营部承担。审判员 雷建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 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