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3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黄俊钦与黄李、李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俊钦,黄李,李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3045号原告:黄俊钦,男,197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市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跃雨,郑州市金水区大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李,男,住址不详。被告:李刚,男,住址不详。原告黄俊钦与被告黄李、李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俊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退还原告房租及押金共计16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1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将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冯庄路4幢1单元23层西南房(2室2厅1卫)出租给原告黄俊钦,租期2年,自2015年4月1日起计算。2016年5月被告提出终止租赁合同,并同意退还原告16000元。在原告退还所租赁房屋后,被告一直未予退还16000元,故原告诉于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现在准确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身份信息和送达地址,本案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俊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原告预交200元,退还原告黄俊钦。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春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