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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3民初3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徐某1、宋某等与李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1,宋某,李某,徐某2,徐某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3民初3101号原告:徐某1,男,汉族,1945年12月26日出生,住许昌县。原告:宋某,女,汉族,1949年7月20日出生,住许昌县。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玺,男,许昌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某,女,汉族,1977年5月13日出生,住许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耀鑫,男,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第三人:徐某2,曾用名徐源源,男,汉族,2001年5月14日出生,住许昌县。法定代理人:李某,系第三人徐某2之母,基本信息同上。第三人:徐某3,女,汉族,2011年7月6日出生,住许昌县。法定代理人:李某,系第三人徐某3之母,基本信息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1、宋某诉被告李某、第三人徐某2、徐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所提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1、宋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第三人徐某2、徐某3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某1、宋某承担。审 判 长  李恒干审 判 员  王珍霞人民陪审员  王法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春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