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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224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看××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刚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刚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青2224刑初5号公诉机关刚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看××,男,1991年1月20日出生于青海省刚察县,藏族,文盲,住青海省刚察县。2017年1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刚察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刚察县公安局看守所。刚察县人民检察院以刚检公诉刑诉(2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看××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刚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韶山、王小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看××在刚察县沙柳河镇札玛新区附近一户人家门口,发现被害人雪×停放的一辆黑色力之星LZX150两轮摩托车,遂采取秘密手段将其盗窃至家中藏匿;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窜至刚察县沙柳河镇札玛新区,看到被害人才×停放在一户人家门口的一辆红色豪爵牌HJ150-2A两轮摩托车,遂采取秘密手段将其盗窃至家中藏匿。案发后,被告人看××逃离,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缴获两辆被盗摩托车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被害人才×、雪×的报案材料及陈述;2、证人也××、扎××、老×、旦××、向×的证言;3、现场勘验���录及现场刑事照片;4、辨认笔录;5、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6、抓获经过;7、户籍证明;8、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在卷佐证。并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看××为满足贪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7700元,系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惩处。被告人看××犯罪后自愿认罪,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人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7年1月10日至2017年8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雷延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