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22财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闪某某、丁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闪某某,丁某某,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财保53号申请人:闪某某,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回族,住博爱县。被申请人:丁某某,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回族,住博爱县。被申请人:买某某,女,1969年3月14日出生,回族,住博爱县。申请人闪某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丁某某、买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11)的存款40万元,并提供了40万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丁某某、买某某在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11)的存款40万元。(冻结的���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闪某某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蔡唯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侯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