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杨守彬与赵玉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守彬,赵玉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879号原告:杨守彬,男,1949年6月1日出生,民族,农民,现住昌黎县。被告:赵玉和,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民族,农民,现住昌黎县。原告杨守彬与被告赵玉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杨守彬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守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守彬负担。审判员 康洪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敬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