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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恢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姜磊申请执行刘峰、窦奕欣、袁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磊,刘峰,窦奕欣,袁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113号申请执行人姜磊,男,1986年5月11日生。被执行人刘峰,男,1980年7月6日生。被执行人窦奕欣,女,1982年5月23日生。被执行人袁选民,男,1980年10月27日生。本院在执行姜磊申请执行刘峰、窦奕欣、袁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渑民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已经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1执恢1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丽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