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恢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姜磊申请执行刘峰、窦奕欣、袁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磊,刘峰,窦奕欣,袁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113号申请执行人姜磊,男,1986年5月11日生。被执行人刘峰,男,1980年7月6日生。被执行人窦奕欣,女,1982年5月23日生。被执行人袁选民,男,1980年10月27日生。本院在执行姜磊申请执行刘峰、窦奕欣、袁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渑民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已经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1执恢1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丽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