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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特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赖昊、任福胜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赖昊,任福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623号申请人赖昊,男,200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法定代理人赖炎伟,男,1979年11月24日,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张云阳,河南普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鹏,河南普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人任福胜,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5、16层及东配楼1层。负责人张国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旭,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赖昊、申请人任福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赖昊诉申请人任福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8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支付申请人赖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交通费共计84200元,于2017年5月20日之前付清。二、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支付申请人任福胜垫付原告医疗费1000元,于2017年5月20日之前付清。三、申请人赖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花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纳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