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4执18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邯郸远洋实业集团担保有限公司、河北福山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邯郸远洋实业集团担保有限公司,河北福山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张福山,刘花秀,张群珠,张志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执18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邯郸远洋实业集团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艳玲,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福山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福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福山,男,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刘花秀,女,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张群珠,女,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张志周,男,住邯郸市丛台区。申请执行人邯郸远洋实业集团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福山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张福山、刘花秀、张群珠追偿权纠纷一案,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5)邯市民三初字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福山名下位于复兴区人民西路409号兴隆商务公寓A座的1604号、1605号、1607号、1614号、1615号、1616号及B座1-6层-5号房产进行了网络司法拍卖,因无意向竞买人报名,致拍卖流拍。申请执行人邯郸远洋实业集团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同意以评估价格3915300元以物抵债。现被执行人河北福山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张福山、刘花秀、张群珠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邯郸远洋实业集团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宝山执行员  梁金库执行员  卢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