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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玲杰非法持有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玲杰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25刑初91号公诉机关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玲杰,女,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6年12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莲湖看守所。户县人民检察院以户检刑诉(201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玲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成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玲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7日晚,被告人王玲杰在户县渭丰镇东西二号路与南北四号路新安村村南丁字路口,从一陌生男子手中以12000元的价格购买了50克冰毒,后取出一小部分自己吸食。同年12月20日16时许,王玲杰在同一地点,从另一陌生男子手中拿到海洛因15克,在其家中将海洛因分装14小包并掺入头疼粉。2016年12月23日,户县公安局民警在户县某村王玲杰家中将其抓获,当场查获49.3克冰毒和24.5克海洛因。经鉴定,查获的冰毒净重49.2351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查获的海洛因净重24.6632克,从中检���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玲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吸毒人员详细信息、强制诊断证明、扣押清单、情况说明;2.被告人王玲杰的供述与辩解;3.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报告、户县公安局缉毒大队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4.检查笔录、毒品提取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称量笔录、封存笔录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玲杰明知是毒品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数量共计73.8983克,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玲杰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玲杰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玲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25年12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军鹏人民陪审员  温大强人民陪审员  田继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慧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