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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董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30号申请执行人:董某,女,1968年10月1日生,汉族,定远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李某,男,1966年11月11日生,汉族,定远县人,教师,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董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04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9362.50元。本院在执行董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现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广胜审判员  陈汇泉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 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