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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4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广成与承德三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广成,承德三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804执108号 申请执行人王广成,男。 被执行人承德三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孝民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王广成与被执行人承德三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2015)鹰民初字第524号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提出如下执行请求:1、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48049元;2、诉讼费、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本案执行结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裁定如下: (2017)冀0804执108号案件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建明 审 判 员  刘永祥 代理审判员  邢耀宗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卜新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