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民辖终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沈阳进明微细滤网有限公司与沈阳锦达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进明微细滤网有限公司,沈阳锦达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辖终1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进明微细滤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3号1711.法定代表人:金基天,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锦达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银山路68号。法定代表人:候云宽,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海涛,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上诉人沈阳进明微细滤网有限公司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2民初119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进明微细滤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进明微细滤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阳进明微细滤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利军审判员  曹 喆审判员  张小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雁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