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1民初3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庞寿康与潘友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寿康,潘友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3993号原告:庞寿康,男,1955年4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潘友康,男,1959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寿康诉被告潘友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寿康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寿康撤回对被告潘友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庞寿康负担。审判员  朱文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