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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2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太原市美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诉被告贺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美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贺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302民初238号原告太原市美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俊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晨光,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朱艳林,该公司员工。被告贺崴,女,1975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原告太原市美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诉被告贺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原市美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晨光、朱艳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贺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太原市美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诉称,2009年9月16日意大利花园小区的开发商阳泉金联置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签订了《阳泉市意大利花园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意大利花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9年12月正式入住意大利花园小区,开始为小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被告自从2012年1月24日至今无理由拒不交纳物业费,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交纳自2012年1月24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3004元。被告贺崴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5日,原、被告签订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购买的位于阳泉市意大利花园21栋1单元39号房屋提供���应的物业服务。该协议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为每月每平米0.8元,面积为91.83平方米。此外,被告每月还应交纳城市垃圾处理费,标准为每月5元,该费用由原告代收代缴,自2012年1月24日起,被告拒交相应物业管理费用及城市垃圾处理费,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欠交的2012年1月24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13004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阳泉市意大利花园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一份、阳泉市物价局阳价价字【2010】81号文件一份、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阳政办发【2004】95号文件一份、住宅质量保证书、物业费欠费明细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阳泉市意大利花园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意大利花园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和政府相关规定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应承担继续给付所欠物业管理费用的责任。被告应将所欠原告物业管理费13004元支付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贺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太原市美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欠交的自2012年1月24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3004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元,由被告贺崴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兰萍人民陪审员  栗占勇人民陪审员  姜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唐 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