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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唐明坤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明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110号移送执行部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被执行人:唐明坤,男,汉族,1998年1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关于本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移送执行唐明坤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少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唐明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因被执行人唐明坤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故本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梁健辉执行员  敬志超执行员  杨日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志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