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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3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攸县宏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戴卫明、贺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攸县宏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戴卫明,贺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3民初648号原告:攸县宏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攸县坪阳庙乡宁家坪市场。法定代表人杨中平,公司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曾建兵,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攸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戴卫明,男,198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告:贺海燕,女,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攸县宏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戴卫明、贺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攸县宏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攸县宏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攸县宏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申永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廖 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