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云峰与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峰,李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995号原告:刘云峰,男,汉族,1969年12月24日出生,住阜南县。被告:李杰,男,汉族,1989年5月25日出生,住阜南县。原告刘云峰与被告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被告李杰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冬理人民陪审员 刘停停人民陪审员 刘丙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