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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刑终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杜宗璞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宗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刑终297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宗璞,男,1986年1月25日出生于天津市武清区,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武清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宗璞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3月1日作出(2016)津0114刑初77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杜宗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审查相关证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杜宗璞于2016年2月底至2016年3月17日期间,在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环渤海腾达百兴广场经营的“金都电玩城”游戏厅内设置赌博游戏机开设赌场从中渔利。2016年3月17日下午,余某、王某等人在杜宗璞开设的赌场内进行赌博,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收缴赌资、赌博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3796元,并查获赌博游戏机共计2组18台。经天津市公安局鉴定,该2组18台游戏机均具备赌博功能。被告人杜宗璞于2016年3月1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杜宗璞伙同徐某(另案处理)于2016年7月底至2016年9月7日期间,在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穿越网吧二楼内设置赌博游戏机开设赌场从中渔利。2016年9月6日下午,张某等人在杜宗璞、徐某开设的赌场内进行赌博。公安民警于2016年9月7日在该网吧内查获赌博游戏机2组14台。经天津市公安局鉴定,该2组14台游戏机具备赌博功能。杜宗璞后被抓获。上述事实,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现场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证人证言、天津市公安局赌博游戏机认定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属实,杜宗璞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杜宗璞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予以处罚。杜宗璞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在2016年2月底至2016年3月17日间开设赌场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此起犯罪从轻处罚。杜宗璞能够自愿认罪,且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杜宗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杜宗璞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与原审一致。关于上诉人杜宗璞提出的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杜宗璞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数量达到10台以上,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原审法院考虑杜宗璞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及有自首情节等情况,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量刑并无不当。本院认为,上诉人杜宗璞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予以处罚。杜宗璞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在2016年2月底至2016年3月17日间开设赌场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此起犯罪从轻处罚。杜宗璞能够自愿认罪,且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杜宗璞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玉峰代理审判员  左树芳代理审判员  李草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文杰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