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3执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大余县生猪定点屠宰场、董诗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余县生猪定点屠宰场,董诗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3执838号申请执行人:大余县生猪定点屠宰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37339111994Q。被执行人:董诗珍,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执行大余县生猪定点屠宰场与董诗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3民初49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人民币6295.5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元、执行费人民币5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人民币6314.5元未执行,经我院“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等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斌审判员 廖达伟审判员 王有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