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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险峰与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险峰,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470号申请执行人:张险峰,男,1980年2月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桃园路8号中南世纪城内。法定代表人:蔡凯宁申请执行人张险峰与被执行人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南通市崇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崇劳人仲案字(2016)第131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险峰以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存在侵犯他人、集体或国家利益的情形,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通市崇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崇劳人仲案字(2016)第131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纪 华审判员 冯卫国审判员 蒋 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