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段荣付与王蕾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1执521号申请执行人段荣付,男,1981年3月27日生,汉族,出租车司机,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王蕾,女,1970年2月7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段荣付与被执行人王蕾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吉2401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本金1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05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生育剩余执行款。本院认为,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2401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2401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员 杨进才执行员 刘 威执行员 张 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 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