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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艳菊与李金海、邓华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菊,李金海,邓华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691号原告王艳菊,女,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李金海,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邓华平,女,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原告王艳菊与被告李金海、邓华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权,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菊撤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计113元,由原告王艳菊负担。审 判 长 崔 长 祥代理审判员 王 丽 清人民陪审员 曾 宪 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秀(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