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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2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严昭璐与周广科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昭璐,周广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2民初754号原告:严昭璐,男,汉族。被告:周广科,男,汉族。原告严昭璐与被告周广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严昭璐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昭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昭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志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乔雅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