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2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严昭璐与周广科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昭璐,周广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2民初754号原告:严昭璐,男,汉族。被告:周广科,男,汉族。原告严昭璐与被告周广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严昭璐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昭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昭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志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乔雅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