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民终2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陈国辉与被告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终2661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陈国辉,男,1960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岭石发水泥厂家属楼*号楼*单元***室。上诉人陈国辉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9民初4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陈国辉上诉请求:依法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9民初4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松北区法院受理该案。事实和理由:陈国辉系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职工,其在1987年因工作受工伤,2009年企业改制时下岗。陈国辉认为其与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本院认为:陈国辉原系哈尔滨市第三水泥厂职工,2009年企业改制后下岗,陈国辉并未提交初步证据与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形成了劳动关系,其向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张劳动关系所涉的权益,系被诉主体不适格。原审认定陈国辉以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为被告主体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对陈国辉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陈国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志彬审判员 葛保滨审判员 周志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