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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特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杨树霞、郭子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树霞,郭子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624号申请人杨树霞,女,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郑州矿区。委托代理人霍亚飞,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允平,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郭子玉,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负责人俞海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慧君,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杨树霞、申请人郭子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杨树霞诉申请人郭子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7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支付申请人杨树霞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费总计180000元,于2017年5月20日之前付清。二、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支付申请人郭子玉垫付原告医疗费30000元,于2017年5月20日之前付清。三、申请人杨树霞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次事故再无其他纠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花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纳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