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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民初9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9824王翠花与朱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花,朱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9824号原告:王翠花。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娜娜、王偲宇。被告:朱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负责人王卓。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露、孙孝伟。原告王翠花与被告朱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庭前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翠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朱梦负担。审判员  王建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雨 百度搜索“”